即時新聞:
·楊金龍:通膨壓力不大 暗示6月不會升息 (20:59)
·統一瑞穗鮮乳又漲了 最多漲10元 (00:03)
·本報社評--沒道德負擔的部長才能「拔管」? (07:10)
·本報透視集--卡管的那道可笑標準 (07:09)
·本報點評--兩岸當局對立互斥成為新常態 (07:07)
·本報特稿/重視台灣人才外流問題/智庫論壇/國政基金會經濟組… (07:06)
·孫安佐預審庭後返監獄 感謝朋友支持 (20:38)
·貿易戰/中興電訊遭美封殺 台廠恐受害波及台股 (17:37)
·新台幣連4貶創近4個月低 今年升幅全回吐 (21:01)
·貿易戰/中興通訊:將在美採法律行動 股票續停牌 (22:35)
星期專論/台灣需要怎樣的礦業法?/國政基金會經濟組助理研究員 李奇鴻
http://www.cdnews.com.tw 2018-01-14 07:05:04
![]() |
中央社資料照片 |
本次《礦業法》的修正,看似符合行政院長賴清德所承諾,保障原住民族權益,也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,但實質上卻埋藏許多爭議,修法內容有許多最重要的問題仍然存有非常模糊的地帶。
凍結礦權展限核定 保障人民權益
雖然行政院修正草案規定,未作環評的礦場須補辦環評、申請新礦權或展延須符合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第21條。但是,因亞泥礦權展限已在今年3月申請通過,也在11月23日起展限20年,就算礦業法修正後,也無需適用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第21條規定。新版《礦業法》修正草案規定,業者申請礦權,必須符合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第21條,也就是符合「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,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」的規範。但是,現階段有50幾個礦場正在申請礦權展限,因新法尚未完成立法,在落實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第21條方面,原則上適用舊法;若審核期間新法修正通過,部分將以法律上「從新、從優」的原則,適用有利於業者的規定。所謂採「從新、從優」的原則,其實就是指將適用有利於業者的規定,若業者認為舊法對他們有利,就適用現法條,但若業者認為新法對他們才有利,則就適用新法。這樣一來就會造成極大的爭議,以及就算修法也無法保障到原住民族權益的窘境。我們應該提案凍結礦權展限核定,要求這些礦場的展限審查必需待礦業法修正案通過後適用新法,防止目前申請展限中的50個礦場,避開未來修改後的新版礦業法管制。
確保環境維護優先 停止開採活動
另外,修正草案規定,未做過環評的礦業用地,未來必須分級分階段補辦環評,如業者沒在期限內補辦環評,或者經環評審核不應開發者,將廢止礦業用地,大型礦場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,小型礦場須在5年內補辦。但是,在補做環評期間業者仍可繼續採礦。環評事關台灣水土保育及永續發展,補做環評期間應停止開採活動,待通過環評過後再行開採。
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 保障原住民族權益
草案中雖然納入原民諮商權,但是卻是行政院限縮解釋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第21條的版本,變成僅需原住民族參與,但是不一定需要同意,對於原住民族權益根本是嚴重的漠視。
據了解,政院決策官員主張,法條用字是「同意或參與」,此條規範不等於「同意權」,去年初通過的「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」明定,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第21條所稱「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」,是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。若《礦業法》採取從寬認定標準,認為只要和原住民族諮商,開放原住民族參與採礦計畫即符合法規,未明定要取得部落「同意」。此先例一開,不只在《礦業法》上危害原住民族權益,未來也將影響《水利法》、《森林法》、《國土計畫法》等法踐行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第21條的認定標準。
日前,民進黨將《礦業法》排在臨時會,但《礦業法》內容十分專業,不但涵蓋環境保育,更事關原住民族權益,根本是罔顧台灣人民的權益。所幸,臨時會時《礦業法》尚未通過,在野黨應持須保持警覺、克盡職守,為台灣全體民眾謀求一個公道的《礦業法》。
【中央網路報】
版權 © 2006 中央網路報 版權所有 用戶條款 隱私權聲明
地址:台北市104龍江路23號2樓 電話:886-2-27781628
E-mail:editor@cdnews.com.tw 傳真:886-2-27786855
法律顧問:志揚國際法律事務所
此網站支援IE5.5+或Firefox瀏灠器。
地址:台北市104龍江路23號2樓 電話:886-2-27781628
E-mail:editor@cdnews.com.tw 傳真:886-2-27786855
法律顧問:志揚國際法律事務所
此網站支援IE5.5+或Firefox瀏灠器。